法国:国企亏损 不许加薪
法国政府对国企分配的干预比英美更深入。法国财政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国有大企业董事会中都有财政部的代表。此外,有些国企还有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例如,法国国有铁路公司的主管部门是运输部。
法国国企高管的收入受到两种制约。首先是国家对国企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和财政部之间有一个工资谈判,企业没有自主权。即使企业效益好,也不能随意大规模增加工资。亏损企业暂时停止这种谈判,不允许增加工资总额。其次,企业高管还得与工会谈判,在工资总额增幅已由财政部与企业谈妥的情况下,这种谈判的余地比较小。在这双层谈判体制下,国企的高管想给自己开高工资,也很难拿到手。
法国为确保国企的高管能够真正代表出资方??法国政府的利益,还作出了种种特殊规定:大型国企的董事长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享受公务员待遇;总经理不是公务员,由董事长招聘,工资收入由财政部确定,没有统一标准,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营业额等因素计算,没有浮动部分,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高级行政官员到国企任职,在国家行政法院存有专门卷宗,并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
美国、英国:国企高管不能自定工资
作为号称最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美国和英国,政府对于大型国企的监管主要通过在企业董事会中派出独立董事来进行。美国国企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美国政府各部门对于其管辖的国企具有相当大的权力,通过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部门的投资规模与方向,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政府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进行财务监护。同时政府还有权决定企业的劳动人事、产品定价及利润分配制度,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发展及分配的决定权。可见,在号称最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国企高管并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自己的工资。
附:国企高管薪酬市场化的三个条件
一是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让董事会在市场上选聘高管人员,并使董事会对选错人负起责任来;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高管薪酬及其相关信息必须对外公开,以接受政府、投资者和公众监督;三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违规的成本,使其远远高于违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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