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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发布时间: 2008-07-30 来源: 《学习时报》  点击数: 2

    总结30年改革历程,每个阶段都伴随着重要立法出台和重大制度突破。我们在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

  (一)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在国有企业改革初期,虽然明确了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但由于旧的企业制度尚不适应,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亏损靠补贴、发不出工资由银行贷款发工资,企业内部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升不能降,经营机制仍然无法转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1988年的《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3年的《条例》,逐步从法律上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措施和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不断得到确认、巩固和规范,从而为市场经济培育了微观主体,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要着力维护企业法人实体地位。

    国有企业首先应当符合企业属性。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按照企业规律,努力使国有企业成为遵循市场规则经营发展的市场主体。30年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确立了国有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企业法》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第一次作出"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公司法》在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不同职责,政府部门和机构不能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这就为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明确了国资委根据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权履责,政府其他部门和机构不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实践证明,从法律上尊重并维护广大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不断激发广大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着力培育一大批国有的、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措施。

    (三)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关键是确认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

    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还具有国家所有的特殊属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这个特殊属性,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规律经营发展。为了把国有企业从政府附属的生产单位逐步转变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30年改革对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并依法加以确认和规范。《企业法》和《转机条例》都用专门一章规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在改革的第一个阶段,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国有国营"、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现象,《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经营关系。在改革的第二个阶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公司法》通过确立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不仅促进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由委托经营转变为出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加规范;而且,也促进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这个阶段,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调整逐步清晰、科学。在改革的第三个阶段,按照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出资关系进行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层面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建立了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从而比较全面地勾画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完整关系,也强化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市场化运营的适应能力。《条例》对此予以了确认。梳理国有企业改革的这个脉络不难看出,确认和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关键所在。

    (四)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必须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我国《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只有使它们相辅相承、共同发展,才能加快提高整个国家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竞争实力。改革实践使我们逐步认识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的规定,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公司法》为依据,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条例》明确规定,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这些立法规定,对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不仅保持必要的数量,而且加快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从而不断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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