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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一)
发布时间: 2007-06-01 来源: 统评考核处  点击数: 456

    【编者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后简称12号令)和《宁波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甬国资委[2005]63号,以后简称6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一些具体问题以问与答的形式不定期地进行予以公告明确,希望有关国有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踊跃参与交流,使我们专栏内容更加充实,更好地服务、指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第一期070530)

    问1: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答: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13种经济行为是: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向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合并,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时,只对被吸收一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对吸收方的作价参股情形);新设合并时,需对合并各放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的分立,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企业分立时,需对拟分立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对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增资扩股,包括吸收新股东入股。若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扩股时,国有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放弃或增加持股比例),或引进新股东影响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需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特殊情形参见可以不进行评估说明)。同时,如原股东或吸收的新股东用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无需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5)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转让、置换本企业的单项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时,需对拟转让、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置换资产需对置换双方的资产同时进行评估)。资产转让不包括企业正常存货的处置, 如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出售。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企业将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时,需对其拟出租的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改制企业租赁的剥离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将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对其拟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9)资产涉讼价值。
    资产涉讼包括被抵押资产、查封资产的处置。企业应预先报告如企业被法院查封(银行抵押)资产的处置情况。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整体产权、部分产权或部分资产时,需对其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企业的正常存货的采购,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设备购置等。政府性投资公司等专业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决策性或战略性投资收购其他企业股权必须进行评估。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非国有单位以拥有的非货币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时,需对其拟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出资价值;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抵债时,应对非国有单位用于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根据63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2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2种经济行为是:
    (1)市政府或其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进行转让和实施无偿划转;
    如涉及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经济行为,而要求不进行评估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报市国资委进行审批或转报,市国资委对其进行合理性的判断。对国有参股比例较小,涉及金额不大的股权或单项资产转让,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第3、4级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比例小并且总额不大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转让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予评估。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问2:企业无证房产如何评估确定其价值?
    答:企业的房地产一般应选择市场比较法评估,列入拆迁范围(规划)的房地产应参考宁波市拆迁补偿价格标准。企业的无证房地产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未办理相关权证,可以申请补办相关权证;二是属于违章建筑,企业不能办理相关权证。
    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时,对未办理权证的有关房地产,应按照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方法计评价值(适当考虑申请办证费用);对不能办理权证的房地产,应由企业(资产占有方)提供不能办理权证的证明,并经土地、房产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资产评估机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计评价值。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和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应按照能够申请补办权证的房地产评估方法计评价值。


    问3:企业职工住宅如何评估确定其价值?
    答:企业闲置或出租的职工住宅应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但若仍由原职工居住,并且该职工能够享受房改政策的住宅,原则上企业或居住人应申请市房委办正式批准同意,中介机构在评估时可按房改相关政策和相关证明,以企业可回收金额计评价值。不能享受房改政策的其他职工住宅,应按市场比较法计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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