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占有登记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必须先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以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1、企业设立时的验资报告;2、设立时的上极批文或董事会决议;3、企业执照复印件;4、公司章程;5、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的有关资料等。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1、企业的验资报告(如是实物出资还须经过资产评估);2、上级批文或董事会决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公司章程‘5、出资者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还须提交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三)如出资者为事业单位,必须先到市财政局办理“非转经”申批手续,再到国资委办理占用登记和变动登记有关手续 二、变动登记 先填报《企业国有资产登记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验资报告;4、执照复印件;5、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的有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企业在注销后30天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者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董事会批准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3、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4、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的有关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