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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询价
发布时间: 2008-03-03 来源: 产权导刊  点击数: 20
“公开询价+公平竞价”是浙江产权交易所充分挖掘国有不良资产市场价值的新尝试,也是浙江省国资委组建的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剥离的国有资产和核销资产管理的一次创新。
由杭钢集团等五家国有企业剥离的不良资产组成的资产包项目,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创新的“公开询价+公平竞价”的进场交易模式,实现了国有不良资产的增值。
一、分阶段处置
第一阶段:通过市场化公开询价,寻找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依据
该不良资产包主要由债权组成,债务主体多数已经不存在且无可执行的抵债资产,在法律程序上或已过法律追诉期,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过法律时效,或已执行终结,所涉及不良资产已达到国有资产核销的标准,评估公司给出的结论是该不良资产包的处置价值为零,因此处置起来难度很大。而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希望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决定“杭钢集团等五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包”的处置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核销了事。
为此,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总结了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交易所平台的市场化公开询价方式,充分吸引市场中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士和投资者的参与,探讨和挖掘该国有不良资产包的潜在处置价值。
“公开询价”,就是将国有不良资产包的相关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所平台进行公告,公开询价,通过多种招商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上的投资者;在公告的询价截止时间前,有意向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通过产权交易所的询价报名登记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查阅登记后,进行国有不良资产档案查阅和价值评估;最后,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以询价报价单等书面形式提交其考察结果和评估报价;从而通过市场反馈来检验该国有不良资产是否还有可挖掘的潜在价值。
在20个工作日的公开询价过程中,浙江产权交易所通过充分利用交易所平台的客户库资源,激励经纪会员的招商积极性等多种方式,尽力扩大招商面。最终有三家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了询价报名登记和档案查阅,其中有一家投资者提出了该国有不良资产包处置价值“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的报价。这为该国有不良资产包的进一步处置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第二阶段:通过公平竞价,充分挖掘国有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询价结束后,评估公司再一次对该不良资产包进行了评估,依旧认定处置价值为零,但通过对国有不良资产包处置价值的询价和市场询价阶段的客户积累,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明确了处置方向,即公开挂牌转让。参考市场询价的结果,正式挂牌时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决定以人民币1万元为竞价起价广泛征集竞买人。
通过公平竞价方式,既可以真正实现国有不良资产的价值回收,又给了所有参与询价以及有意向参与国有不良资产竞买的投资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最大化地挖掘国有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确定交易方式之后,是否能顺利交易成功的关键环节就在于招商是否有成效,在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是否能产生一家以上正式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为此,浙江产权交易所除了采用激励经纪会员推荐客户、发掘交易所客户库潜在客户资源、对参与询价的投资者进行重点公关等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外,考虑到询价阶段只有一家投资者提出“不高于1万元”报价的情况,为保证交易实现既定目标,在报名时要求投资者对“只有一家竞买人报名的情况出现时,该竞买人必须在不变更公告内容、合同样稿条款的前提下,以竞价起价1万元为成交价格与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做出承诺。经过一系列旨在提高招商成效的努力后,最终在竞价报名截止时间前,成功接受三家合格竞买人,其中两家为曾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一家为新进场的专业投资者。
2007年10月7日,在浙江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如期举行了“杭钢集团等五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包”的公平竞价活动,并最终以2.09万元成交,实现了对评估价值为零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挖掘。
二、成功后的思考
欣喜之余,针对国有不良资产形成所涉及的相关经济纠纷的法律事务问题,我们产生了一些想法,即在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是否有可能通过改善或增加出于整体考虑的企业法律事务流程,来避免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时不必要的价值损失,从而逐步实现一个系统的集约化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国有企业对形成国有不良资产的债权等自身权益是否还处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有重要影响。
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债权涉及经济纠纷,最终以国有不良资产的形式处理。一项债权未诉诸法律且已超过相应的法律诉讼时效,就无法通过法院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回收,就会使得其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或其他途径对外转让时的价值大打折扣,甚至直接导致处置价值为零。
因此,关于国有不良资产的法律诉讼时效,我们有两点建议:一是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尽量考虑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及时诉诸于法律,取得法院裁定书并申请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在难以执行的,应申请执行中止;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将国有不良资产在法律诉讼时效内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出去,使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避免因超过法律诉讼时效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第二,对形成国有不良资产的债权等自身权益经提起诉讼后已由法院裁定,并在裁定后由企业自行追讨的,该债权是否仍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允许的有效期内,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有很大影响。
我国法律法规对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建议:在对有法院裁定书的债权进行自行追讨的同时要切实关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尽量将难以在上述时效内追讨到的债权在时效到期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在难以执行的,应申请执行中止。
第三,对形成国有不良资产的债权等自身权益经提起诉讼后已由法院裁定,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是已执行中止还是已执行终结,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有直接影响。
有一种情形,国有企业的相关债权通过提起诉讼已由法院裁定,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无法收回而最终形成国有不良资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执行中止前的一切执行活动,不因执行中止而失去效力,当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实在难以执行的债权,应在可能的情形下尽量申请执行中止,而不要简单地申请执行终结,给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从而使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时不会因执行终结而导致直接的价值损失。(产权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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