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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统评考核处  发布时间: 2006-02-01  点击数: 223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国资[2006]5号

市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社会中介机构:

    为规范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甬国资[2006]5号

    一、为规范市国资委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国有产权交易等工作,确保社会中介机构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资产拍卖公司等机构。     
    三、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能力,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四、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正常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15名(含本数,下同)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资产拍卖公司:应具有2名以上专职拍卖师。
    六、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七、市国资委组织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情况确定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名单;对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发文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及市国资委网站进行公告;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中介机构聘用活动。    
    八、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由市国资委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对国有产权交易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进入备选库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年检报告制度,并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执业报告经市国资委和有关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情况。 
    九、在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国有产权交易等事项时,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告有关信息,在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随机抽取选聘两种方式:对涉及面广、经常性委托项目一般采取随机抽取选聘方式;对涉及重要的委托事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由市国资委直接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对特殊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在符合相应资质的条件下,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十、市国资委对确定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应按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向市国资委出具的业务报告真实可靠。
    十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由市国资委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改进、补充、完善和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应组织其它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十二、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服务费用, 按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与社会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市国资委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和支付需市国资委承担的服务费用。对经复审查实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扣减中介服务费用。
    十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自行委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国有产权交易等经济行为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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